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的
意 见
( 2006年5月10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市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现就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鼓励医疗卫生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就业
1、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内补充医疗卫生人员,要在优胜劣汰的前提下,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由各乡镇卫生院上报需求,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公开招聘医疗卫生专业高校毕业生。
2、各乡镇卫生院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3、到乡镇卫生院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并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满五年后予以固定,而后每满五年继续上浮和固定一档。凡调离乡镇卫生院的,须重新核定工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4、到乡镇卫生院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本人意愿,户口可迁至家庭所在地,也可迁至所在县(市)区的人才交流机构,并由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5、到乡镇卫生院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6、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就业的支持力度,根据乡镇卫生院的财力情况,积极帮助乡镇卫生院解决资金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确保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工资保险等待遇的落实。
二、加强市、县两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对口支援
7、市、县两级医院以对口支援方式对乡镇卫生院实行挂钩帮扶。根据市、县两级医院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乡镇卫生院的业务需求,分别由主管部门逐个确定帮扶对子,开展长期、广泛的技术合作。在市、县两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之间建立“双向转诊”挂钩联络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开通“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
8、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市、县医疗专家定点、定时服务门诊,通过组织专家到乡镇卫生院坐诊,加强对疑难病症的会诊指导,建立长期的技术支持。发挥专家的“传、帮、带”作用,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业务骨干,同时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水平,方便群众就医。
9、严格落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乡镇卫生院驻诊的有关规定。市、县两级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殊专业除外)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乡镇卫生院驻诊一年以上,期满后方可申报晋升职称。市、县两级医院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分批选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的驻诊计划,精心组织实施。驻诊期间原档案工资不变,驻诊期满后由派出单位与所在县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驻诊期间的工作实际,享受派出单位原岗位同类人员的绩效工资等待遇。
10、市、县级医院要依据被支援乡镇卫生院的需求情况,把物质支持与智力支持结合起来,在资金、医疗设备物资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整体建设水平。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现有人员在职培训
11、择优选送专业技术骨干到医学院校进行定向委托培养。每年通过考试从乡镇卫生院现有中专学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筛选一批进行学历教育和委托培养。县级财政设立培训专项资金,用于对现有乡镇卫生院中专学历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委托培养。
12、把市、县两级医院作为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践培训基地。一方面优先安排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到市、县两级医院进行一年以上的全科实践培训后再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另一方面分期组织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市、县两级医院进行实践培训,力争用3-5年的时间把现有乡镇卫生院的技术骨干轮训一遍。
13、建立市级医院的专家为县、乡两级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培训制度。一方面在市级医院开办专科短期培训班;另一方面市级医院组织专家分批到县、乡医院进行咨询服务、授课和辅导,促进县乡两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整体专业水平的提高。
四、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
14、各县(市)区人事、编制、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各乡镇的现状及工作需要,对乡镇卫生院逐个进行合理定编,科学设岗,在乡镇卫生院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大力精减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5、拓宽“出口”渠道,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队伍结构。对乡镇卫生院的富余人员,实行系统内安置、离岗退养、自谋职业、待聘、充实村卫生室等方式进行分流安置,腾出编制,用于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才。对临时用工、借调人员要进行清退。对乡镇卫生院富余的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周年的职工,或者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职工,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按离岗前档案工资享受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含岗位津贴、奖金),工龄连续计算,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按档案工资计算,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时,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考核合格,按档案工资调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鼓励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谋职业,对经批准辞职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其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辞职费,发放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对愿意重新应聘的未聘人员,单位应安排他们参加学习培训,提供重新上岗的机会;对仍不能上岗的人员,作为待聘人员进行管理。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不参加单位晋职、升级,只发给不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16、积极探索建立以贡献、绩效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搞活内部分配,向临床一线倾斜,并设立临床一线人员津贴,充分调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加强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与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确定工资福利的依据。
五、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的领导
17、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周密实施,狠抓落实。各级组织、人事、卫生、财政、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方法,把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