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地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军人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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