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唯一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一人一证一码。
凡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已经办理下岗失业或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均可以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省、市及县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年检时间在每年的3月至4月。
年检方式:1、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县就业服务局培训中心年检。用人单位需统一填写《单位吸纳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年检花名册》,并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2、从事个体经营(含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行政服务中心人劳局窗口年检,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相关表格。3、其它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年检。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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