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唐山市留学人员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英文译名:Tangshan Overseas Scholar Federation
    缩 写:TSOSF
    第二条 联谊会是由留学人员自愿参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团结广大留学人员,加强唐山市与留学人员、留学人员组织的联系,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来唐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唐山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联谊会接受唐山市人事局的业务指导和唐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联谊会工作地址设在河北省唐山市西山道3号唐山市归国留学人员工作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谊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协调联谊会会员来唐创业;
    (二) 组织留学人员为唐山市的经济发展引进人才、资金、信息、技术项目等;
    (三) 针对唐山市的工业、农业、文教、卫生、科研等行业、部门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开展咨询、策划、培训等社会服务活动,谋划发展方略,传授专业知识;
    (四) 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研讨会、报告会、讲座,学习和了解国内外尖端科技和前沿学科的发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
    (五) 组织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唐服务;
    (六) 帮助解决联谊会会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章 个 人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留学人员资格;
    (二) 拥护本联谊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联谊会的意愿;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谊会的活动;
    (三) 获得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谊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 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 员 单 位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发挥联谊会作用,促进联谊会与经济结合,充分利用留学人员的智力、技术、信息资源为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服务,根据需要和自愿原则吸收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 拥护本联谊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联谊会的意愿;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单位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谊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与留学人员合资、合作创办的企业或完成的项目,享受留学人员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免费在联谊会网站发布人才、技术、项目需求信息;
    (四)联谊会组织大型活动期间,优先以会员单位名称命名和刊登户外广告;
    (五)优先选择留学人员项目和技术成果,免费参加联谊会活动;
    (六)优先享受联谊会组织的技术服务;
    (七)对联谊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 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 对联谊会活动提供资助;
    (五) 向联谊会提供人才、技术、项目需求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并交回会员单位证书。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其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联谊会会长为联谊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担任。
    第二十九条 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联谊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联谊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联谊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联谊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9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谊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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