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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事厅《关于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2001]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录用范围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或实行人事代理)后,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县(市)区属单位就业或在县(市)区进行人事代理的,经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连同本人毕业证书一并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在市直或中省属单位就业或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直接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
二、经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同意就业的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表》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花名册》,报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
办理录用手续需呈报的材料: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表》(一式二份);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花名册》(一式二份);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④本人档案和毕业证书。
三、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与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市[或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工资待遇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保障毕业生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
四、凡按国家规定不能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接收录用毕业生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其档案及行政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唐山市人事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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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厅文件
冀人发[2001]109号
关于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人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人事处: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些民办、私立、成人等院校培养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大量涌现,为充分挖掘、使用这部分人才资源,疏通他们的就业渠道,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录用对象是: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及超过择业期限、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推荐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录用毕业生的专业、身体状况等条件要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其就业范围要符合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当年的有关规定;毕业时间一般控制在五年之内。
三、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按政府人事部门有关编制、增人计划等有关规定办理。鼓励这类毕业生到民办、私营等企业工作。
四、毕业生经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录用就业后,在身份、工资、福利、调配、交流等方面与其他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享有同等的待遇。上岗前必须经过一周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发
给合格证书,培训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
五、涉及户口、档案管理等其它问题的,按照冀人才[1994]2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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