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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指导意见》(唐政发[2003]35号)和市编委会[2004]01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自2004年7月22日市编委会之后录用或调入的各类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制。各单位原有的工作人员,视聘用制改革的进程和相关政策规定,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制。
二、根据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关于人事代理承办部门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规定,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人事代理工作,由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统一承办。同时为便于工作,市人才交流中心在市卫生局建立卫生系统人事代理工作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人事代理日常管理工作。
三、参加人事代理人员须与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本人、工作单位、分支机构和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符合用人单位聘任条件的人员,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登记造册报市卫生局审批同意,再由个人填写《人事代理综合卡》、《人事代理协议书》,连同各单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名册》,经分支机构汇总,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代理手续。各单位聘用人员中已参加人事代理的,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代理手续,并由单位收回原代理协议书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时向分支机构移交人事档案。
四、按上级要求和我市推行聘用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参加人事代理的人员要签订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一式四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由分支机构汇总,市人事局鉴证,分别由本人、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和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原来各单位已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换签成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五、参加人事代理的人员须填写《干部履历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工人履历表》(工勤岗位)及《关于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年龄、学历问题的审核结论》,经用人单位和市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分支机构汇总,经市人才交流中心报市人事局工资处审批盖章,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认定身份、工龄和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退休工作年限的主要依据,以后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人才资源统计等方面,按在职人员掌握。党团组织关系纳入单位统一管理。
六、人事代理制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档案工资,并作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基数,福利、奖金原则上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实际工资结构和具体标准由单位和代理人员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单位要为人事代理制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可为代理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七、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国家人事政策法规,通过其分支机构为单位和代理人员提供全面的人事代理服务。其中由分支机构直接办理的服务项目包括:保管代理人员人事关系档案及档案材料的归档、查阅,备案管理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合同,协调各单位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协助各单位对代理人员进行年度和平时考核、实施奖惩,代收代缴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代理人员办理出国、考研政审等。由市人才交流中心通过分支机构办理的服务项目包括:为代理人员调整档案工资(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术工人等级培训、考试、考核、评审(定)的报名及组卷,成考、自考和高中(职高)毕业生录用、录工,集体户口管理,辞职和调入调出等。
八、人事代理服务费用,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按市财政局、物价局唐价费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唐山市人事局 唐山市卫生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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