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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人才市场聘用人员实施合同鉴证有关规定
遵照上级文件规定,为加强人才市场和流动人员的管理,依法维护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保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单位进入各级人才市场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后,签订聘用合同及合同鉴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进入人才市场招聘人员,双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必须通过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期限(含规定的试用期、见习期);(2)工作岗位职责和义务;(3)工资、保险、福利待遇;(4)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约承担的责任:(5)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聘用合同签订后,在三十日内到各级政府所属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履行合同鉴证,合同鉴证的管辖范围与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相一致。未经鉴证的合同发生争议,人才流动争议促裁机关不予受理。
四、聘用合同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1)企业管理执照或事业单位招工计划;(2)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和流动人员证明;(3)合同文本(一式三份);(4)其它有关有效证件。
五、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填写鉴证日期。合同鉴证后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计算工龄、定级、晋升和争议仲裁的依据。
六、合同文本可到市人才交流中心交流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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