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唐政办函〔2007184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函[2007]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07年我市各类毕业生将达3万人,加上外地来唐就业毕业生,预计今年在我市求职、就业的毕业生将接近3.4万人,就业形势严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职责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我市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唐山的重要任务。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积极采取措施,挖掘就业潜力,拓宽就业渠道,创新就业方式,扎实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环境,把我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认真贯彻落实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已经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唐办发[2006]12号)、《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唐办字[2006]51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通知》(唐人字[2006]29号)、《关于转发冀人发[2006]24号文件的通知》(唐人字[2006]30号)、《关于做好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唐劳[2006]64号)等毕业生就业政策,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做好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加大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从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工作的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市属及中央、省直驻唐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毕业生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县(市)区要严格清理所属教育、卫生、农技等系统中的混岗占编人员,腾出编制通过公开招考、选聘等方式聘用毕业生。

(二)积极为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推荐、引进毕业生。紧紧围绕我市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特别是曹妃甸新区建设开展“一对一”的引才服务,根据重点项目需要适时举办形式多样的专场人才招聘会,对重点项目建设急需及紧缺专业毕业生通过网络或相关媒体,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全力保证重点项目所需人员优先从毕业生中录用。与国家重点院校建立供求通道,积极促进高校与我市重点项目在人才培养上的全面对接,扩大订单式人才培养规模,逐步建立为重点项目提供所需毕业生的定期化、规范化、规模化服务机制。

(三)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户籍管理、人事代理服务、工资倾斜、代偿助学贷款等政策规定,努力形成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有效机制。要继续抓好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工作,落实好“三支一扶”志愿者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期满就业的配套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选聘大学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方案》(唐组通字[2007]25号)精神,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除由市统一组织选聘100名大学生到村任职外,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选聘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认真落实考录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先录用在基层工作毕业生的比例要求和优惠政策,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毕业生的比例和数量逐年增加。

(四)促进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切实畅通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渠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接收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人事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要积极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优惠政策,畅通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绿色通道。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择业期内的毕业生,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并在户籍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努力促进和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五)推进落实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贯彻落实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冀人办[2007]11号)和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七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唐人字[2006]29号)文件,抓好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和免费的见习培训。今年,争取建立国家级毕业生见习基地1个,省级毕业生见习基地2-3个,市级毕业生见习基地4-5个。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探索实施师范类毕业生“顶岗实习工程”,提高师范类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要积极落实唐办发[2006]1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已签定见习合同的毕业生及时发放生活补贴,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确保就业见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六)进一步放宽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毕业生,市区取消落户限制,允许外地毕业生来我市就业。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落户。

三、健全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一)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导向和基础性作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强化各类公益性毕业生就业市场对毕业生就业的引导作用,积极举办具有较强专业性和针对性的毕业生就业专场。逐步加大网络招聘的工作力度,建立并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网络实现双向选择,减少毕业生的求职开支。加大对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活动,坚决查处以招聘为名欺诈毕业生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权益。

(二)加大对毕业生的公共服务力度。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做好毕业生需求信息征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建立完善就业形势预测制度,不断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指导。要切实加强针对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市、县两级人事部门要摸清底数,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9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市、县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三)实施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对离校后回原籍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建立本地困难家庭毕业生数据库,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特困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免费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优先安排进入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四)规范就业手续办理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手续办理服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的凭证,接收单位要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函为毕业生办理工资、保险、户籍等相关手续。要加强毕业生档案管理,确保毕业生档案转递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四、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一)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机制。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全市各行各业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市、县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从理顺和强化职能入手,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力量。要明确职责任务,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整合各种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资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卫生、科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人事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认真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综合协调、政策制定、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项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做好办理失业登记和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等项工作;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安排适当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

(二)实行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管理范畴,明确各级各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我市毕业生就业率水平的基本稳定,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积极营造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要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要通过持续地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高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坚持正面宣传,进一步唤起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