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山  市 人  事  局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件

 
 
 

市人字[1999]35号

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国有单位的用工制度,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向非国有单位流动,支持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非国有单位是指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经济单位。
    二、非国有单位聘(录)用人员,先向注册地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申报需求情况,经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人才市场、新闻媒介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开聘(录)用人员。
    三、实行合同签证制。受聘人员到非国有单位就业,须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到注册地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履行合同签证手续,确定双方的契约关系。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到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续签或解约手续。
    四、非国有单位聘(录)用人员,约定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受聘人员或向受聘人员收取费用。
    五、非国有单位聘(录)用人员,必须按照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标准,为其缴纳养会养老保险金。
    六、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平均工资水平,规定到非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在试用期每月最低工资为:本科320元,专科300元,中专26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最低工资为:本科500元,专科470元,中专生440元。
    七、非国有单位聘(录)用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由注册地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承办人事管理具体事宜。对符合进市条件的受聘人员,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户粮关系。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国有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九、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十、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