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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市人字[1999]13号

关于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人员
到农业一线从事技术服务的试行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农委、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
    为调动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兴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1.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人员通过个人承包、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推广等形式,从事农、林种植业和畜牧、水产养殖业等。
    2.农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或专职从事承包和技术服务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扶植,涉及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收益分配等问题,由本人和所在单位共同协商解决,人事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3.农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承包和服务活动,应享有合同规定的经济利益,或按协议提取服务费用,还可以通过技术入股参与生产和分配。
    4.农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托农技推产机构,通过技物结合的形式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活动。
    5.市、县、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农业一线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活动。到一线工作的时间,市农技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县农技人员每年不少于四个月,乡{镇)农技人员每年不少于八个月。农技人员到农业一线开展服务活动的时间,记入农业技术人员年度考绩档案,并做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6.在县以下(不含县)专职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以考核其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为主,外语免试,且不受指标限制。
    7.直接为农业一线服务的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内聘与外聘相结合”的方法,即单位,聘任(内聘)与农民聘用(外聘)相结合。农民聘用是单位聘任的前提条件,未被农民聘用的,单位一般不予聘任。
    8.在县以下专职从事农技推广和农技服务的事业单位的农技人员,其津贴比例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服务满五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时可纳入退休费基数。对调离此岗位的人员,提高部分自行取消。
    9.在县以下(不含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并被聘任农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农业技术工作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且在基层农业技术岗位上退休的,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费。
    10.在县以下(不含县)农技推广服务单位被聘任为技术员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高定一挡职务工资,在此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工资每满五年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农技人员退休时,每满五年固定的工资均计入退休费基数。在农业一线工作满30年的技术人员,退休时上浮的一档职务工资虽不满五年,也给予固定,并计入退休费基数。
    11.县农技人员到农业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每年达到六个月的,可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连续浮动满五年予以固定,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外语免试,不受指标限制。
    12.对到县以下(不含县)单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定职定级高定一档职务工资,在此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
    13.鼓励和支持国家统配的农业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或从事承包、技术服务等活动。此类人员户粮关系可落在县城,人事关系放在乡(镇)。任职、服务期间享受乡镇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由所在乡镇缴纳。县(市、区)、乡(镇)可结合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试验基地,组织毕业生开展种植、养殖等承包、服务活动,在国家土地承包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毕业生要给予支持和优惠。有关部门要对从事承包、服务的毕业生摘好管理服务,对于表现突出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要及时给予提拔和晋升。
    14.充分发挥乡土人才在农业技术服务中的作用,把农村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殖能人、农民企业家、营销专才等乡土人才,纳入市、县人事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范围。对优秀的乡土人才,可按照公职或非公职两种资格条件,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技术服务中落实相应待遇。
    15.乡(镇)政府要注意发挥农业技术人员在农技推广服务中的作用,保证农业技术人员一年中有三分之二的时间从事农技服务工作,乡镇农技人员业务工作要服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部署,人员变动须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16.此试行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