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唐 山 市 委 组 织 部
唐  山  市  人  事  局
唐 山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唐 山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文 件

 
 
 

市人字[1999]34号

关于开发管理乡土人才的试行意见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劳动人事局、科委、科协:
    为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积极有效的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选择范围和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并积极运用科技知识和技术专长,为乡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选拔评定为乡土人才。
    1、在种植、养殖等行业具有一技之长且取得较好经济放益,在本乡(镇)或更大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种、养殖能人。
    2、在乡(镇)办或村办企业、农村中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民办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能手或企业法人。
    3、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具有一定经济头脑,善于捕捉市场信息,能在本县较大区域内的生产与销售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经纪人。
    4、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特长,在本县生产、加工、服务等行业具有-定名望的能工巧匠和专门人才。
    二、选拔程序和办法
    乡土人才的选拔,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条件,自下而上,民主公开,层层筛选。具体选拔程序为:
    1、基层推荐。按照选拔条件,由所在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到村,经村委会初审后填写《乡土人才选拔审批表》(乡镇直属单位可直接填写),报乡(镇)政府。
    2、乡(镇)审核。乡(镇)政府按照选拔范围和条件,对推荐人选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成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综合把关,合格者上报县(市) 区劳动人事局。
    3、县(市)审批。县(市)区劳动人事局结合各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委会,对各乡(镇)上报的乡土人才人选进行评审,合格者由县(市)区人事部门颁发乡土人才资格证书,并将名单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管理与服务
    乡土人才是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会同各职能部门对乡土人才提供指导、管理和服务。
    1、乡土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有效期三年,实行滚动管理。
    2、对乡土人才逐一建卡登记,并健全个人实绩档案,各县(市)区要建立乡土人才信息库。
    3、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群众性、专业性、地域性的协会、研究会等,把本地乡土人才组织联络起来,为农民开展实用技术讲座,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解决生产、加工和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4、要依托有关学校或培训机构,采取多种手段,开发培养农村急需的各类乡土人才。并注意通过组织开展技术考察和交流活动、送学深造等形式,对乡土人才进行培训提高。
    5、每年要对乡土人才进行一次考核,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批准,取消乡土人才资格。
    6、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出重大贡献的乡土人才,列入市级人才库,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和服务。
    四、有关待遇
    1、乡土人才可按公职或非公职两种资格条件,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要考核其实绩水平和能力,不受学历、资历、申报数额限制。
    2、乡土人才组建的民办科技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技物结合的形式,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活动。
    3、对优秀乡土人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选聘到乡(镇)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
    4、鼓励和支持乡土人才从事科技示范活动,对示范作用突出的,县、乡(镇)、村应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