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山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市人字[1998]109号

关于《唐山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现对《唐山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流动人员现指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的人员。包括: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解聘、分流人员;将人事档案关系寄存在人才交流中心并办理人事代理的其它人员。
    二、人才交流中心作为一个代理单位,统一办理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注册、缴费、养老保险关系接转等项手续,每月月底前填写《唐山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唐山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以及有关变动手续,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报表和结算业务。
    三、关于缴费问题
    1、缴费基数。流动人员有聘用单位的,以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缴纳,超过1500元的按1500元缴纳。流动人员无聘用单位的,按每人每月300元为基数缴纳。
    2、缴费比例。根据《唐山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996]9号令),《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市人字[1998]51号文件)精神,现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2%,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比例以后随机关事业单位调整而调整,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流动人员有聘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应由聘用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无聘用单位的,可由个人全部负担。
    3、缴费办法。流动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办理保管档案关系的同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填写《唐山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登记表》,并由当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
    4、补缴。流动人员在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欠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到人才中心入保时,须补缴养老保险费。流动人员到新的聘用单位工作,离开人才交流中心时须补齐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方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5、男46周岁以上,女41周岁以上,原来既无正式工作,又未缴过养老保险费者,不列入流动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1、流动人员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范围之外转到人才交流中心,在原单位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2、从人才交流中心转到企业或外地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填写《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单》,到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将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
    五、关于记入个人账户问题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每个正常缴费的流动人员,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流动人员,暂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本规定与市人字[1996]172号文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唐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