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山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市人字[1996]172号

关于印发《唐山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唐山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流动人员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我市人才的合理流动,切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人才流动工作的同时,尽快做好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

附:《唐山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1996年12月25日


唐山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妥善做好流动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冀人发字(1996)33号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凡人事档案在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和市人事局所属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应纳入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范围。
    二、上述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照《唐山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996]9号令)执行。
    三、上述人员在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和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保管档案关系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和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分别作为一个投保单位,负责流动人员和自谋职业毕业生的社会保险注册、结算等项业务工作,统一对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
    四、具体缴费问题。缴费基数以上述人员的档案工资为准,聘用单位缴纳24%元,个人缴纳1%个人缴纳的1%部分,由聘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流动人员没有聘用单位的,其养老保险金则应由个人全部负担。凡单位和个人及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市统一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上述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分别由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发放养老金。
    六、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丸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唐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