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人 事 厅 冀人发 [1999]6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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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做好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管理工作,是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激励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各市、县要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做好本级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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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 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人事部、农业部提出的“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和我省提出的“跨世纪人才保证工程及其子工程”,积极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使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是整个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人才技术队伍。切实做好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农村人才队伍的成长,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对象 第三条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机构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农村中种植、养殖、加工等行业的技术拔尖人才,或能带富一方、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受到省、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表彰奖励者; (二)对从事的专业有发明创造,其成果得到省、市有关单位和部门承认,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三)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为国家纳税方面有显著贡献者; (四)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在县(市)范围内技术拔尖,成绩显著,带富一方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评选,实行分级评选、推荐,优中择优。具体程序: (一)按照评选条件,由单位推荐,填写《河北省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审批表》。乡(镇)人才交流开发工作站对其政治表现、技术水平、成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乡(镇)政府审查后,向县人事部门推荐。 (二)县人事部门对乡(镇)推荐的人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择优向市人事部门推荐。 (三)市人事部门对推荐人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向省人事部门申报。 (四)省人事厅对各市推荐的对象进行审核,合格者予以批准。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各县(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将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档案和技术档案,提供有关人事代理服务,为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与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 省、市人事部门每年组织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到技术、人才缺乏地区进行技术服务,传授经验,培训人才。 第九条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每年评选一次,根据全省农村人才开发实际,确定评选数额。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评选为河北省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由省人事厅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评为河北省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在评定农民专业技术职称时,可破格晋升,优先申报、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组织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开展学历教育、技术培训或到国内、外院校进修,帮助他们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第十三条 对确有技术专长和管理才能的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可选聘到乡(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兴办民办科技机构和创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并给予政策优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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